公司章程中哈双语模板与必备条款解读
一、法律基础与章程的法律地位
在哈萨克斯坦法律框架下,LLP的章程(Charter/Устав)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根据《有限及附加责任合伙法》(1998年)第17条,章程是LLP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经公司全体参与者(或唯一参与者)批准、公证并在法人国家登记机关存档后生效。章程对公司的所有参与者、执行机构成员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法律特征:章程的法律效力高于设立合同(Foundation Agreement)。如果设立合同与章程的条款发生冲突,以章程为准(《有限及附加责任合伙法》第14条第3款)。此外,章程条款优先于《有限及附加责任合伙法》中的非强制性(任意性)规定,但不能违反该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章程的10大必备条款(逐条解读)
条款1:公司名称
章程必须载明LLP的全称和缩写名称,使用哈萨克语和俄语(可额外附加其他语言名称)。名称必须包含"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或其缩写"ТОО"。
条款2:注册地址
须明确LLP的所在地——通常为执行机构(总经理/董事)办公的具体地址。须包含城市(область/город)、区(район)、街道(улица)、门牌号和办公室号。地址变更时须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条款3:注册资本
章程必须明确注册资本(Charter Capital/Уставный капитал)的总额、各参与者的出资比例(以百分比或分数表示)、每份出资的名义价值以及出资方式(货币、实物财产、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特别提示:如果中国母公司以实物(设备、技术)出资,章程中应明确该实物的描述、评估价值和独立评估机构的名称。根据法律规定,实物出资超过20,000 MCI(2024年约7,384万坚戈)时须经独立评估师评估,评估报告为章程的必备附件。
条款4: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章程必须逐项列出LLP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按出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在章程规定的情形下退出公司并获取其份额的财产价值、查阅公司的财务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同时必须列明参与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以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信义义务"概念)、遵守章程条款等。法律允许章程为特定参与者设定额外义务(须经该参与者本人书面同意)。
条款5:利润分配规则
章程须规定利润分配的程序(通常为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一次,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分配标准(按出资比例分配为默认规则,但章程可约定其他分配方式)以及准备金的提取规则。须注意法律对利润分配的限制:在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加储备金之和、或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或利润分配将导致破产时,禁止分配利润。
条款6:治理结构与决策规则
这是章程中最具"个性化设计空间"的条款。章程须明确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可选监事会)以及不同事项的表决门槛:
| 表决门槛 | 适用事项(建议性示例) |
|---|---|
| 一致同意(100%) | 修改章程中关于参与者基本权利的条款;增加参与者义务;决定公司重组或清算;批准超过公司总资产50%的重大交易 |
| 合格多数(2/3或3/4) | 修改章程的一般条款;变更注册资本;批准超过公司总资产25%的重大交易;批准关联交易;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
| 简单多数(50%+1票) | 任命/罢免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批准年度业务计划;决定参与竞标和签署日常经营合同 |
须特别注意,法律赋予每位参与者与其出资比例等值的表决权数(默认规则),但章程可以约定不同的表决权分配(例如给予特定参与者一票否决权——Golden Vote/Veto Right)。此外,在仅有两名参与者、出资比例为50:50的"合资"结构中,为避免僵局(deadlock),章程应明确僵局解决机制(如:哪一方享有最终决定权、是否引入调解机制、是否设置强制买卖选择权"Shotgun Clause"等)。
条款7:参与者退出程序
《有限及附加责任合伙法》第25条赋予参与者随时退出的权利(除非章程另有约定)。这是中国投资者最"水土不服"的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中,股东并无随时退出的法定权利。章程应明确约定:退出须提前多久发出书面通知(建议不少于6个月);退出时份额价值的估值方法(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由谁评估;是否允许分期支付);以及退出的限制条件(如:在公司成立后前3年内禁止退出,或只有在某些批准/许可有效期间内不得退出)。
条款8:份额转让的优先购买权(ROFR)
章程须明确参与者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通知期限、接受期限、支付期限),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豁免情形(如向配偶/直系亲属转让、向同一集团内关联公司转让、或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此外,章程应明确"Tag-along Right"(共同出售权/跟随权——如果控股参与者出售其控制性份额,少数参与者有权要求以相同价格和条件出售其份额给同一买方)和"Drag-along Right"(强制出售权/拖带权——如果多数参与者找到愿意收购整个公司的买方,有权强制少数参与者一同出售)——虽然这些条款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对于有多方投资者的结构至关重要。
条款9:清算程序
章程须约定自愿清算(Voluntary Liquidation)的决议程序、清算委员会(Liquidation Commission)的组成、资产处置顺序以及剩余资产在参与者之间的分配方式。法律默认规则为:清算完成后,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参与者,但章程可以另行约定分配顺序(如给特定参与者优先分配权)。
条款10: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章程应明确LLP是否可以在哈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及设立审批所需的表决门槛(通常为2/3或3/4合格多数)。
三、哈萨克斯坦LLP章程与中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八大核心差异
- 参与者退出权:哈国LLP参与者可随时退出并索取份额价值(属法定权利,章程只能限制而非废除);中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第89条仅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红"等特定情形下赋予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不存在随时退出的权利。
- 优先购买权的默认范围:哈国LLP的ROFR覆盖所有拟转让份额;中国公司法仅在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另有协议时才存在ROFR。
- 执行机构的任命:哈国LLP的总经理/董事可无限期任职(章程可约定固定任期),股东大会可随时无因解除其职务;中国公司法对董事任期有明确限制(每届不超过三年)。
- 章程与合同的效力层级:哈国规定章程优先于设立合同;中国公司法对此无明确层级规定,实践中两者若有冲突,法院倾向于以股东协议的真实意思为准。
- 一人公司的资本要求:哈国允许单人LLP且无更高资本要求;中国《公司法》虽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哈国LLP的股东会议召集通知期限由章程约定;中国公司法有30天的一般规定。
- 利润分配的强制性准备金:哈国要求LLP每年提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至少5%)作为储备金(Reserve Capital),直至储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中国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类似强制性要求。
- 语言要求:哈国章程必须以哈萨克语或俄语为正式语言;中国章程以中文为法定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