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典》外资限制行业清单与持股比例
一、法律框架与"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哈萨克斯坦在原则上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这是《企业法典》(Entrepreneurial Code, 2015年)第10章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s, 2003年1月8日颁布)明确确立的核心原则。然而,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哈萨克斯坦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主权和战略经济利益的特定行业领域,通过多部专门法律对外国投资设置了持股比例限制、审批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哈萨克斯坦的外资限制法律制度具有"碎片化"特征——限制规定分散在《大众媒体法》《通信法》《民用航空法》《土地法典》《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银行业法》等十余部法律中,而非集中于单一的法律或清单。因此,中国投资者在进入任何行业前,必须对该行业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法律进行逐一检视。以下按行业进行系统梳理。
二、行业限制与持股比例清单
| 行业 | 外资限制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 大众媒体 |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20% | 《大众媒体法》第4-1条 |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平台)。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哈国媒体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份额)的总和不得超过20%。此限制对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均适用。 |
| 电信 | 外国资本对"主要电信运营商"的持股不得超过49% | 《通信法》第9条 | "主要电信运营商"(Major Telecom Operator)的定义由国家电信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份额和战略重要性确定。实践中,Kazakhtelecom(哈萨克斯坦电信)为国有控股的全国性运营商,外资参与主要以与Kazakhtelecom合资的形式实现。对于增值电信服务和小型 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外资持股比例目前无明确限制。 |
| 国际及国内航空运输 |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 | 《民用航空法》第12条 | 从事国际或国内定期/不定期航空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哈国航空公司,外国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49%。但请注意:此限制不适用于航空器维修、机场地勤服务、航空配餐等辅助服务——这些领域对外资开放。 |
| 安保服务 | 全面禁止外资参与 | 《安保活动法》第3条 | 包括武装安保、技术安保监控、侦探服务等。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直接或间接)均不得持有哈国安保服务企业任何形式的权益。此禁令延伸至通过哈国中间人或代理人的代持安排(法律有明确的"穿透"审查规定)。 |
| 农业土地所有权 | 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完全禁止拥有农业土地 | 《土地法典》第23条 | 绝对禁止。但外国法人/公民可在哈国注册的法人实体以租赁土地使用权(最长49年)的形式使用农业土地(详见本板块"土地所有权限制与长期租赁替代方案")。 |
| 战略性矿产资源(Subsoil Use) | 国有公司(Kazatomblock/Samruk-Kazyna/Tau-Ken Samruk)享优先权和强制参与权;外国投资者的控制权可能受个案审查 | 《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36条 | 详见本板块"战略资源行业地下资源使用权取得程序"。对于被政府认定为"战略性"的矿床,国家公司享有收购不低于50%参与权的法定优先权(preemptive right)。 |
| 银行业 | 外资银行需获国家银行许可;对来自特定"离岸管辖区"的外国投资者有限制 | 《银行业法》第17条 | 外国银行可以在哈国设立子行(须获国家银行批准和许可)或代表处。在哈国注册的银行中,外国股东可持有100%股权(无强制性本地持股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银行在"适当与人选测试"(Fit and Proper Test)和反洗钱合规方面执行较高标准。来自哈国认可的"离岸管辖区"(如BVI、开曼、塞舌尔等,由哈国政府列名)的外国投资者持股需经国家银行额外的"透明度和来源审查"。 |
| 保险业 | 类似银行业,须获国家银行许可;外国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要求 | 《保险业务法》 | 外资保险公司在哈国设立子保险公司须证明其母公司(或其集团)的资产总额不低于特定标准(由国家银行监管条例确定)。再保险业务的外资参与限制较少。 |
| 国际海运 |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悬挂哈国国旗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 | 《商船航运法》 | 对于在里海和其他哈国水域从事沿海运输(cabotage)的船舶所有权,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为49%。 |
| 博彩业 | 严格限制——博彩许可证仅发放给哈国法人,其外国股东持股比例受到严格的"适合性"审查 | 《博彩业务法》 | 赌场和博彩机构仅限在Kapshagai(阿拉木图州)和Schuchinsk(阿克莫拉州)两个特定区域运营。外国投资者参与博彩行业须通过其全资持有的哈国法人申请许可证。 |
三、国家安全战略资产审查机制
2012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战略资产监测法》(Law on Monitoring of Strategic Assets)建立了外资并购哈国"战略资产"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被认定为"战略资产"的具体范围由哈国政府以非公开决议的形式确定(不公开披露完整清单),但通常涵盖:
- 对国防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企业和基础设施
- 对能源安全和关键矿产资源供应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资产
- 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基础电信网络和干线传输服务的骨干设施
- 对粮食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大型农业企业——尤其是谷物出口设施和灌溉系统
国家安全审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KNB)和政府战略资产审查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的触发门槛和标准不完全公开,这为中国投资者在大型并购交易中增加了不确定性。实践中,当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哈国企业控股权(50%+1票)或整体资产、且标的属于大型资源和基础设施领域时,应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Kazakh Invest)进行预沟通,评估是否触发国家安全审查。
四、WTO承诺与区域一体化对限制的修正
哈萨克斯坦于2015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入世议定书中对部分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做出了修正承诺。例如,在电信服务业中,哈萨克斯坦承诺在入世后取消某些对外资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歧视性措施。同时,作为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对来自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者提供比中国投资者更宽松的准入条件——在部分行业(如政府采购、某些许可证发放)中,EAEU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享受与哈萨克斯坦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国投资者则可能面临更高的准入门槛。
这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需要中国投资者特别注意:即便在"外商投资准入"的表面平等条件下,中国企业和俄罗斯/EAEU企业在实践操作层面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