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资源行业地下资源使用权取得程序
一、法律框架:2017年《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
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Subsoil)领域的现行基本法是《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Code on Subsoil and Subsoil Use, 2017年12月27日颁布,2018年6月29日生效),该法典取代了此前的《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2010年)。新法典的重大改革方向是:从合同法模式(Contract Law Model)转向许可证法模式(License Law Model),即借鉴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矿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原先需要与政府逐一谈判签订的"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简化为标准化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制度。
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以及《企业法典》中关于投资优惠的规定也与地下资源领域的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投资通常符合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优先投资领域"标准。
二、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类型
| 许可证类型 | 适用范围 | 有效期 | 核心权利 |
|---|---|---|---|
| 勘探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 | 地质勘查、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 | 固体矿产6年(可延长,最长延长2次各2年);碳氢化合物6年(陆上)/8年(海上),可延长 | 排他性的勘探权;优先转换为生产许可证的权利(在满足工作和报告要求的前提下) |
|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License) | 采矿、选矿和矿产品的初次加工 | 固体矿产最长25年(可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原期限);碳氢化合物最长25年(陆上)/35年(海上),可延长 | 排他性的开采和加工权;基于资源储量评估确定的生产规模和期限 |
| 勘探+生产联合许可证(Combined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License) | 在已探明但尚未完成详细储量评估的区域同时进行进一步的勘探和试生产 |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不超过生产许可证的最长期限 | 在同一许可区域和期限内兼具勘探和生产的权利(对于已进行大量前期工作、希望加速从勘探转向生产的项目具有优势) |
三、获得方式——招标、拍卖与直接谈判
3.1 招标(Tender/Конкурс)为主要方式
对于大多数矿产资源区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是公开招标。招标由哈萨克斯坦工业和建设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nstruction)下属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局组织。招标的评价标准在法典第186-189条中明确,包括:
- 申请书中的工作方案承诺(最低工作量和最低投资额承诺)
- 申请人的技术和资金能力(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以往项目履历)
- 申请人对本地含量(Local Content)的承诺百分比(在哈国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此标准的权重在WTO监管下有逐步降低的趋势)
- 申请人承诺支付给国家的签字费(Signature Bonus)金额(部分矿种的招标中签字费为竞标核心指标)
招标程序的法定时间线: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提交截止通常为3至6个月;评标至宣布中标结果1至3个月;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提交签发的许可证所要求的所有补充文件。
3.2 拍卖(Auction/Аукцион)
对于特定矿种(主要是广泛分布的常见建筑材料类矿产——建筑用石料、沙砾、粘土等),采用拍卖方式,核心评价标准为竞拍者出价的签字费金额。拍卖更适合中小型矿产项目。
3.3 直接谈判(Direct Negotiation)——受严格限制的例外
根据《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190条,直接谈判方式仅限于极有限的法定情形:
- 申请人已持有该地块的勘探许可证且已发现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床——可转为生产许可证("优先转换权"是勘探许可证的核心价值)
- 涉及国家战略利益且由政府专项决议授权的特别复杂项目
- 之前招标或拍卖因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而流标后,经过政府特别批准
四、战略矿床与国家优先权
哈国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确定"战略矿床"清单。被认定为战略矿床的资源区块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转让和变更控制权实行严格的个案监控。《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36条赋予以下国家公司对战略矿床及相关权利的法定优先权:
- 铀矿——Kazatomblock(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对于任何新批准的铀矿勘探或生产许可证,Kazatomblock享有不低于50%参与权的优先权。实践中大多数新铀矿项目由Kazatomblock作为控股股东与外国投资者组成合资企业运营。
- 其他固体矿产和碳氢化合物——Tau-Ken Samruk(国家矿业公司)或Samruk-Kazyna主权财富基金下属的专项子公司:对于被认定为战略矿床的固体矿产(如大型铜矿、金矿、稀有金属矿)和碳氢化合物矿,Tau-Ken Samruk或Samruk-Kazyna基金享有优先获得不低于50%参与权的法定权利。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目标项目落入"战略矿床"范围,必须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将国家公司作为可能的强制合作伙伴纳入商业模型。在投标书中,须明确是否与国家公司进行了前期沟通,以及双方就合资结构的初步磋商状态。未与相关国家公司进行预沟通即提交的标书可能在初步审查阶段就受阻。
五、本地含量承诺与工作/投资义务
地下资源使用权人在勘探和生产期间须履行以下核心合规义务:
- 本地含量(Local Content):许可证持有人须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时优先选择哈萨克斯坦本国供应商("本国"包括在哈国注册的生产商和服务商,不论其最终所有权是否属于外国投资者)。在招标评审中,较高的本地含量承诺将为投标人增加评分。但须注意:在WTO框架下,哈萨克斯坦承诺逐步降低甚至取消本地含量的强制性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在"欧盟诉哈萨克斯坦本地含量案"中裁定部分本地含量要求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哈国正在逐步修改相关法规。
- 最低工作计划(Minimum Work Program):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须在申请书中提交最低勘探工作量承诺(如:地面物探测线公里数、钻探进尺数、实验室分析样本数量、最低年度勘探投资金额)。许可证签发后,这些承诺转为可执行的法定合同义务。未能履行最低工作计划将导致许可证被吊销和罚款。
- 工作履行担保:许可证持有人通常须在许可证签发后30日内提供以哈国财政部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许可证前3年最低工作义务的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0%)。
- 报告义务:年度工作报告(次年第一季度提交);地质信息报告(勘探数据须向哈国国家地质信息库提交);储量报告(按国际可接受的储量分类标准——JORC或NI 43-101——并须经哈国国家储量委员会(GKZ)审核和登记)。
六、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根据《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36条和第83条,地下资源使用权(许可证)的任何转让或设定担保(质押)须经主管机关(工业和建设部)的事先书面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主管机关在审查转让申请时,将评估受让方是否满足与原始许可证持有人相同的技术和资金能力标准,以及转让是否符合国家在资源安全方面的利益。对于战略矿床,转让审查更为严格,国家公司可能在转让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如果许可证持有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例如,持有许可证的LLP的母公司股权被出售导致该LLP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利用法典》第36条第4款规定,该控制权变更同样须获得主管机关的事先批准,且国家享有优先权。这一"控制权变更须经批准"的规定对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现有矿业公司进入哈国矿产领域构成了重要的程序性障碍——M&A交易的签约与交割必须在获得哈国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完成。
七、碳氢化合物(油气)与固体矿产的差异
| 对比项目 | 碳氢化合物(油气) | 固体矿产 |
|---|---|---|
| 主管机关 | 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主导 | 工业和建设部主导 |
| 勘探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 6年(陆上)/8年(海上) | 6年 |
| 生产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 25年(陆上)/35年(海上) | 25年 |
| 国家公司的优先权 | Samruk-Kazyna/KazMunayGas(哈国国家油气公司)为主要的国有参与方 | Tau-Ken Samruk(固体矿产)、Kazatomblock(铀矿) |
| 转让批准的特殊性 | 须能源部批准;同时可能触发KazMunayGas的优先购买权 | 须工业和建设部批准;战略矿床同时触发Tau-Ken Samruk的优先购买权 |
| 关于燃除天然气的限制 | 严格禁止放空燃烧(flaring),仅限紧急情况和技术必要情形,且须获得能源部的事先批准 | 不适用 |
| 出口权 | 油气出口须独立取得出口许可和运输配额 | 矿产品出口一般无出口许可证要求(除铀、黄金等受控商品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