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明斯克公约/纽约公约
一、法律框架总览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法律层面的框架进行:
| 框架类型 | 适用对象 | 适用地域 | 中国相关性 |
|---|---|---|---|
|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法院判决 | 条约缔约国之间 | 中哈1993年条约(核心) |
| 明斯克公约(1993年) | 法院判决 | CIS独联体国家之间 | 中国非缔约国(不适用) |
| 纽约公约(1958年) | 仲裁裁决(非判决) | 170+缔约国 | 极为重要(仲裁裁决路径) |
| 海牙判决公约(2019年) | 法院判决 | 签署/批准国之间(尚未生效) | 哈方签署,中方尚未加入 |
二、中哈双边司法协助条约(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3年1月14日在北京签署,是两国之间最重要的法院判决跨境执行法律基础。该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条件
根据条约,缔约国应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缔约国法院作出的以下民商事判决:
- 判决必须是终局且具有执行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作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且判决事项不属于被请求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 败诉方获得了正当程序保障(即被合法传唤并给予了充分的答辩机会);
-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
- 不存在平行诉讼——即被请求国法院尚未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同争议作出生效判决,且该相同争议在被请求国法院尚未开始审理;
- 判决非通过欺诈获得。
2.2 申请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如下:
- 管辖法院: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州(直辖市)法院提出申请(在哈萨克斯坦为областной суд);
- 申请材料: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证明败诉方已被合法传唤的文件、上述文件的经认证的俄语或哈萨克语翻译件;
- 审理方式: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是否满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传唤当事人到庭),非简易书面审查;
- 裁定效力:法院作出承认(或拒绝承认)裁定后,当事人可在15日内提出上诉;
- 执行阶段:获得承认裁定后,申请人还需另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执行人/судебный исполнитель执行)。
2.3 实务中的挑战
尽管中哈条约在文本上为两国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 审理周期较长:从向哈国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到最终获得承认裁定,通常需要6至12个月,如遇上诉则可能更长;
- "公共政策"条款的不确定性:哈国法院可能以较为宽泛的方式理解"公共政策",为拒绝承认外国判决提供潜在依据;
- 翻译和公证要求严格:所有中文文件均须翻译为俄语或哈萨克语,并完成公证和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程序,流程较为繁琐;
- 实践案例有限:中哈之间通过该条约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案例数量仍然有限,缺乏充分的实践先例。
三、明斯克公约(1993年)
《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协助和法律关系的明斯克公约》(1993年签署,1994年生效)是独联体(CIS)国家之间关于司法协助的多边条约。该公约在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之间继续有效。由于中国不是独联体成员国,明斯克公约不适用于中哈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国当事人在哈国的判决执行仍需依据1993年中哈双边条约。
四、纽约公约(1958年)——仲裁裁决的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58年)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哈萨克斯坦于1995年加入纽约公约,中国则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现已有超过170个缔约国。
关键要点:纽约公约仅适用于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s)的承认和执行,而不适用于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哈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得到高效执行。反之亦然——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通过纽约公约在哈萨克斯坦得到执行。
纽约公约对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作出了严格限定(第5条),包括: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依适用法律无效、当事人未被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其意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约定、裁决尚未产生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争议事项依被请求国法律不具有可仲裁性、承认与执行将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这些事由是穷尽性的,法院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五、海牙判决公约(2019年)
2019年7月2日,《承认及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HCCH 2019 Judgments Convention)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哈萨克斯坦于2023年签署该公约,但公约尚未生效(需至少两个缔约国批准/加入后方可生效)。目前批准进度缓慢。中国尚未签署该公约。待公约生效并获得广泛采纳后,它有望在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领域扮演与纽约公约在仲裁领域类似的角色,但这一天尚未到来。
六、对中方的综合建议
- 优先选择仲裁:在跨境商业合同中优先选择仲裁(尤其是IAC仲裁、ICC仲裁、SIAC仲裁或HKIAC仲裁),利用纽约公约全球执行网络的高效和可预期性;
- 如必须选择法院:如因商业或对方要求必须选择法院诉讼,优先考虑AIFC法院(其判决在哈国境内可直接执行,在国际上可通过纽约公约路径寻求执行)或明确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利用1993年中哈条约);
- 判决执行的时机管理:外国判决在哈国的承认程序需要6-12个月,应在商业策略中预留充足的时间;
- 文档准备前置:对于预期可能需要在哈国执行的判决,应在诉讼过程中就开始准备文件的翻译和公证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