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BIT投资条约仲裁: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
一、中哈BIT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哈BIT")于1992年8月10日在北京签署,1994年8月13日生效。2004年5月17日,两国签署了修订中哈BIT的议定书(以下简称"2004年议定书"),对原BIT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哈之间双边投资保护的核心法律框架。
中哈BIT属于中国早期的"第一代"BITs,其保护标准相对"第二代"和"第三代"BITs(如中国-加拿大BIT、中国-澳大利亚FTA投资章节)更为简洁和保守。这一点在解读BIT条款的具体内容时务必持续注意。
二、"投资"的广泛定义
中哈BIT第1条第1款对"投资"的定义极为广泛,涵盖:
- 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 公司股份、股票、债券及其他形式的参股;
- 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如合同债权、贷款债权);
-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商业秘密、技术诀窍(know-how)和商誉(goodwill);
- 特许权(концессия),包括勘探、开发、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这一定义涵盖了绝大多数的商业投资形式——无论是绿地投资(新建工厂、矿场)、并购(收购哈国公司股权)、借贷(股东贷款或第三方贷款)还是特许权投资(矿产开采许可),均受到中哈BIT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中哈BIT的保护范围不限于"已完成的投资",也包含投资建立和收购的过程。
三、核心实体保护标准
3.1 公平与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FET)
中哈BIT第3条第1款规定:"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这是投资仲裁实践中最为重要且最常被援引的实体保护标准。然而,中哈BIT中的FET条款没有附加详细的说明或限定,这与近年来一些新一代BITs中通过列举方式详细界定FET内容(如拒绝司法、专断行为、违反正当程序等)的做法不同。
在仲裁实践中,FET标准通常被解释为包括:
- 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东道国不应作出重大的、根本性的法律或政策改变,使得投资者基于投资时法律框架所作出的合理商业预期落空;
- 不得专断或歧视:东道国政府的行为不得是明显专断、不公正或具有歧视性的;
- 正当程序: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应当是透明、可预期和符合正当程序标准的;
- 善意原则:东道国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循善意原则。
3.2 征收与补偿
中哈BIT第4条规定了征收保护条款,这是投资保护的核心内容。核心要点包括:
- 征收的合法性条件:征收必须(a)基于公共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c)不具有歧视性,且(d)给予补偿;
- 补偿标准——赫尔公式(Hull Formula):补偿应当"相当于被征收投资在征收宣布或征收为公众所知时刻(以较早者为准)的市场价值",应当是"可自由兑换和自由转移的",且"不得不合理地延迟支付"。这是所谓的"赫尔公式"(prompt, adequate and effective compensation,即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美式BITs的标志性补偿标准,被2004年议定书采纳;
- 间接征收:BIT的保护不仅针对直接的国有化或没收,也涵盖"具有与征收或国有化同等效果的间接措施"(即"间接征收"或"管制性征收"),例如大幅增税、撤销关键许可证、过度监管限制等。
3.3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MFN)
中哈BIT第3条第2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相关活动的待遇"。这一条款的潜在重要性在于:中国投资者能否通过MFN条款"进口"哈萨克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中更优惠的保护条款?
这一问题在投资仲裁中存在重大争议。在著名的Maffezini v Spain(2000年)案中,仲裁庭允许投资者通过MFN条款"进口"另一BIT中更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但后续的仲裁裁决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对于中哈BIT而言:
- 中哈BIT本身的MFN条款措辞较为一般,没有明确禁止或允许将MFN适用于争议解决条款;
- 但2004年议定书增加了一项规定:MFN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一方因加入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国际协定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这一限制缩小了MFN的适用范围;
- 哈萨克斯坦的其他BITs(如与英国、荷兰等国的BITs)通常包含更广泛的争议解决条款(如"岔路口条款"之前可更自由地选择仲裁)。
3.4 充分保护与安全(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FPS)
中哈BIT第3条规定了FPS标准,要求东道国提供"充分的保护和保障"。在传统解释中,FPS主要涉及对投资者人身和财产提供物理安全保护(如警察保护),但在现代仲裁实践中,FPS也有被扩展解释为涵盖法律安全保护的倾向。
3.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992年BIT的国民待遇条款较保守,规定"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国民待遇。这一保留条款使得东道国可以以国内法律为理由对国民待遇的适用加以限制。2004年议定书对此有所修正,但仍允许一定的法律保留。
3.6 资金自由转移
中哈BIT第6条保障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相关的资金(利润、股息、利息、清算收益、征收补偿等),且转移应"按照转移之日的市场汇率"进行。
四、投资者-国家仲裁路径
中哈BIT第8条规定了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其基本流程为:
- 6个月冷却期: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期为6个月;
- 投资者选择救济路径(岔路口条款):在协商期满后,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任一路径:
- (a) 向东道国(哈萨克斯坦)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
- (b) 向以下仲裁机构之一提交仲裁: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哈萨克斯坦是ICSID公约缔约国,中国于1993年批准);或
-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设立的临时仲裁庭。
- 岔路口条款的效果:一旦投资者选择了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之一,便不可再选择另一路径。这是1992年BIT中较为保守的安排——新一代BITs通常允许投资者在选择法院后又转向仲裁(即不设置严格的"岔路口"限制)。
五、针对哈萨克斯坦的标志性投资仲裁案例
| 案件名称 | 仲裁机构 | 争议领域 | 关键结果 |
|---|---|---|---|
| Caratube v Kazakhstan(I & II) | ICSID | 石油开采 | 第一阶段(2012年):管辖权成立;第二阶段(2017年):以缺乏属时管辖权为由驳回请求 |
| KT Asia v Kazakhstan | ICSID | 银行业 | 2013年裁决,驳回投资者请求(认定投资不满足"投资"定义) |
| AES v Kazakhstan | ICSID | 电力行业 | 2013年裁决,部分支持投资者请求 |
| Stati v Kazakhstan | SCC(UNCITRAL规则) | 油气投资 | 2013年裁决,约5亿美元赔偿裁决,后续引发了广泛的裁决撤销与执行争议 |
| Golderberg v Kazakhstan | ICSID | 矿业 | 投资者撤回仲裁请求 |
六、对中国投资者的启示
目前,尚未有公开报道的中国投资者依据中哈BIT对哈萨克斯坦提起投资仲裁的案例。但随着"一带一路"投资的深入,这一局面可能会发生变化。中国投资者和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 投资架构的优化:通过第三国(如荷兰、英国、新加坡等与哈国签有更现代化BIT的国家)的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可能获得更高水平的BIT保护——但需要注意"条约选购"(treaty shopping)在近年来的仲裁案件中受到了日益严格的审查;
- BIT保护的时间维度:中哈BIT包含"存续条款"(survival clause),即BIT终止后,对终止前已作出的投资仍继续保护15年。这意味着即使未来中哈BIT被终止或取代,既有投资仍可享受长期保护;
- 证据留存的战略意义:投资仲裁对书面证据的依赖度极高。中国企业应当从一开始就建立完善的文件保存制度,特别是与哈国政府部门往来的官方函件、许可文件、通信记录等——这些文件在未来可能的投资仲裁中可能成为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