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框架下的商事调解新趋势

📅 更新于 2026年8月 📂 争议解决与仲裁 ⏱️ 阅读约 9 分钟

一、《调解法》概览与调解的法律地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调解法》(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медиации")于2011年1月28日颁布,2011年8月5日正式生效。该法是哈萨克斯坦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调解作为正式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的地位,标志着哈国在争议解决机制多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调解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家庭纠纷和部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对于商事纠纷,《调解法》明确将其纳入调解的适用范围内。调解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通过合同中的调解条款)或争议发生之后(通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同意调解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приостановление),这为当事人在不丧失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探索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中国《人民调解法》的比较:哈萨克斯坦《调解法》与中国2010年《人民调解法》在理念上有相通之处(均将调解确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ADR机制),但二者的制度设计差异显著。中国《人民调解法》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强调社区性和群众性;哈国《调解法》则区分职业调解员和非职业调解员,强调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自愿性,总体上更接近西方的调解(mediation)模式。

二、调解员制度

哈萨克斯坦《调解法》将调解员分为两大类:

2.1 职业调解员(профессиональные медиаторы)

职业调解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职业调解员可以就其调解服务收取费用(包括按小时收费和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调解员对其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在后续的诉讼或仲裁中就调解中获取的信息担任证人。

2.2 非职业调解员(непрофессиональные медиаторы)

非职业调解员是哈萨克斯坦调解制度中一个独特且有争议的制度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担任非职业调解员:

这一制度借鉴了哈萨克斯坦传统游牧社会中由氏族长老(бий / бии)调解纠纷的历史传统,体现了法律现代化与民族传统的融合。但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非职业调解员通常不具备处理跨法域、多语种、复杂的公司法和合同法问题的专业能力。因此,对于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商事调解,选择职业调解员或通过IAC等机构管理的调解程序更为妥当

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调解法》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保障:

四、法院附设调解(Court-Annexed Mediation)

《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赋予法官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从立案至开庭审理终结前)向当事人建议调解的权利。法院附设调解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

费用退还是一个被低估的优势:虽然哈国法院的国家税本身不高(费用上限约8,200美元),但在涉及多重争议(如多个原告、多个被告或交叉请求)的大型商业诉讼中,诉讼费用的退款仍是一笔可观的经济节省。更重要的是,调解解决争议通常比诉讼节省数月至数年的时间成本,这是任何费用退款都无法比拟的效率收益。

五、IAC调解规则——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

在AIFC框架下,国际仲裁中心(IAC)提供独立的管理式调解服务,其IAC调解规则以UNCITRAL调解规则为基础,符合国际商事调解最佳实践。IAC调解的主要特点:

六、中国企业与调解——文化亲和力与现实挑战

从文化角度看,调解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和为贵"的纠纷解决理念,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这一文化背景使得中国企业通常对通过调解解决商业纠纷持开放态度。

然而,在哈萨克斯坦的商业实践中,商事调解的普及程度仍然较低。主要原因包括:

策略建议:对于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商业纠纷,调解更适合作为多层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一个中间步骤(如协商→调解→仲裁),而非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IAC管理式调解并在调解不成时无缝衔接至仲裁(Arb-Med-Arb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结合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终局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