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区域权利用尽vs国际权利用尽适用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第三方,将权利人在境外市场合法投放的商品进口到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权利人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取决于其商业模式——品牌方通常希望控制不同市场的定价和渠道,而平行进口商则从低价市场套利。核心法律问题是:商标权(及其他IP权)在商品首次销售后是否已经"用尽"(Exhaustion)。哈萨克斯坦对权利用尽采取区域性(EAEU)标准,这是理解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关键。
一、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的三种模式
- 国际用尽(International Exhaustion):商品一旦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销售,权利人即丧失对该商品后续流通的控制权——这意味着来自任何国家的平行进口都是合法的。中国目前总体上倾向于国际用尽(但有灵活性)。
- 区域用尽(Regional Exhaustion):商品仅在某一区域(如欧盟/EEA或EAEU)内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在该区域内用尽——来自该区域内的平行进口合法,但来自区域外的未经授权的进口不合法。这是哈萨克斯坦目前采用的机制。
- 国家用尽(National Exhaustion):权利仅在首次销售的国家内用尽——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平行进口均属非法。这是最严格、对品牌方最有利的模式。
二、哈萨克斯坦:区域(EAEU)权利用尽
根据2014年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EAEU Treaty)附件第26号("知识产权保护议定书"),EAEU成员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对商标权实行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具体而言:
合法平行进口:EAEU区域内的商品自由流通
如果贴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任何一个EAEU成员国首次投放市场,则该批商品可以在所有EAEU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既不需要权利人另行授权,也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
- 某品牌在俄罗斯设有官方总代理,将商品在俄罗斯合法销售后,第三方将这些商品从俄罗斯进口到哈萨克斯坦销售——这属于合法的平行进口,品牌方在哈萨克斯坦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阻止。
- 同理,在哈萨克斯坦市场合法销售的商品也可以被进口到其他EAEU成员国。
非法平行进口:来自EAEU区域外的商品
如果商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EAEU区域外首次投放市场(例如在中国、欧盟或美国),第三方将该商品进口到哈萨克斯坦销售,而权利人并未授权该商品在哈萨克斯坦/EAEU市场销售,则属于非法的平行进口——商标权并未用尽,权利人有权在哈萨克斯坦禁止该进口并主张商标侵权。例如:
- 某全球品牌在中国有官方授权经销商,经销商将剩余库存转卖给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后者在哈国市场低价销售——如果该品牌在哈萨克斯坦已注册商标且未授权该经销商供应哈国市场,这一平行进口是非法的。
如果你是品牌方:从中国(EAEU区域外)流向哈萨克斯坦的未经授权的平行进口,可以被法律禁止。
如果你是贸易商:从EAEU区域外(包括中国)进口品牌商品到哈萨克斯坦销售,必须获得品牌方的明确授权(针对哈萨克斯坦/EAEU市场的授权),否则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三、特殊情况与最新发展
俄罗斯2022年后的国际用尽转向
2022年后,出于应对国际制裁和保障国内市场供应之目的,俄罗斯政府通过法令授权对部分品类(如消费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等)实行国际权利用尽(允许来自任何国家的平行进口)。该清单经过多次更新和修订。但是,哈萨克斯坦并未跟随俄罗斯的这一政策转向——哈萨克斯坦在商标领域仍然坚守EAEU区域用尽原则。因此,即便某类商品在俄罗斯允许平行进口,在哈萨克斯坦仍可能构成侵权。这是目前两国IP法的重要差异点之一。
专利和著作权的权利用尽
哈萨克斯坦法律中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不如商标领域明确和完善。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采用类似的区域性/地域性分析框架,但个案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专利密集型产品(如药品、电子设备),建议品牌方重点依靠海关备案和合同限制来管控跨境流通。
四、品牌方的防平行进口策略
- 在经销商/分销商合同中明确地域限制:合同约定经销商仅限在指定国家(如"中国境内")销售,明确禁止向哈萨克斯坦/EAEU市场转售。违约应承担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虽然该条款不能直接阻止平行进口商(因为进口商不是合同当事方),但它可以让品牌方追究违约经销商的责任。
- 利用哈萨克斯坦海关IP备案体系:将商标录入海关系统后,海关可以扣留来自非授权渠道的进口商品。品牌方应向海关提供全球授权分销商名单和正品/非授权渠道商品的区分信息。
- 产品序列号追踪系统:对每一批产品标记可追溯的批次/序列号,便于辨识产品的原定销售市场和渠道来源。
- 不同市场差异化包装:在包装上标注目标市场信息(如"仅限中国市场销售"),并包含当地语言标签,使海关能够轻易区分。
- 协同俄罗斯、白俄罗斯等国的法律行动:平行进口的货源往往通过俄罗斯进入中亚,可以在货源国(俄罗斯)和目的国(哈萨克斯坦)同时采取法律行动。
五、对进口商/贸易商的合规建议
- 确保供应链中品牌方对哈萨克斯坦市场的授权:向供应商索取授权其在哈萨克斯坦/EAEU销售的正式文件。
- 谨慎对待"中国市场的尾货/库存":中国供应商可能持有的是仅授权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商品,其转售到哈萨克斯坦可能构成侵权。
- 在进口前检索哈萨克斯坦商标数据库:确认所进口商品的商标是否已在哈国注册。如果已注册且注册权利人非供应商的授权方,进口风险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