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系列知名人士偷逃税款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网络主播薇娅被追缴税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2018年,演员范冰冰补缴税款及罚金共计8亿余元。上述二人虽涉案金额巨大,但均未遭受刑事追诉。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2年演员刘晓庆因偷逃税款被追缴税款及罚金1900万元后,不仅缴纳了罚款,还在秦城监狱服刑422天。刘晓庆涉案金额远低于范冰冰与薇娅,却承担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历史变迁。
刘晓庆案发时适用的系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该罪名下行为人须同时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即行政处罚与刑罚并行适用。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该条进行了重大修改,确立了"首罚免刑"制度:对于首次偷逃税款的行为人,只要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范冰冰与薇娅均系首次被查处,符合"首罚免刑"的适用条件,故而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首罚免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偷逃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设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不适用"首罚免刑"制度。即便行为人系首次被查处且主动补缴税款,亦不能据此免予刑事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其社会危害性被立法者评价为更为严重,故设置独立的刑罚条款予以规制,且不设行政处罚前置的豁免通道。
企业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须严格区分合法节税与违法逃税的界限,尤其应当警惕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红线,确保筹划方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