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 vs 有限会社:注册资本、治理结构差异对比

📅 更新于 2026年8月 📂 公司设立与投资准入 ⏲ 阅读约 8 分钟

一、韩国公司法律形态概述

根据《韩国商法》(상법)第3编"会社"的规定,韩国法下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株式会社(주식회사, Chusik Hoesa)——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会社(유한회사, Yuhan Hoesa)——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名会社(Hapmyeong Hoesa)——无限公司、以及合资会社(Hapja Hoesa)——两合公司。对于赴韩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实际选择几乎只集中在株式会社与有限会社二者之间。本文将从注册资本、股东人数、治理结构、披露义务、税务影响及签证路径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对比。

二、核心维度对比表

对比维度 株式会社(주식회사) 有限会社(유한회사)
法律依据 韩国商法第288条—第542条之13 韩国商法第543条—第613条
最低资本金 法律无最低要求(2012年商法修订废除最低5000万韩元规定);但D-8投资签证需≥1亿韩元 法律无最低要求;同样D-8签证实践需≥1亿韩元
股东/成员人数 1人以上即可设立(商法第288条),无上限,可上市 1人以上,但最高不超过50人(商法第545条),不可上市
出资单位 股份(주식),每股金额≥100韩元,可自由转让(章程可限制转让需董事会同意) 持份(지분),每份金额≥5000韩元,转让需社员大会特别决议(商法第556条)
治理机构 股东大会 + 董事会(资本金≥1亿韩元需3人以上董事)+ 监事(资本金≥1亿韩元需常任监事) 社员大会 + 1名以上业务执行社员(董事)即可,监事为任意机关
决议方式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出席表决权过半数+发行股份总数1/4以上(商法第368条);特别决议:出席2/3以上+发行股份总数1/3以上 社员大会普通决议:全体社员过半数+全体表决权过半数(商法第577条);变更章程需全体社员3/4以上同意
外部审计 资产≥70亿韩元须接受外部审计(会计法人审计) 无强制外部审计要求
财务报表公示 必须公示资产负债表(商法第449条第3款),可通过电子公示系统(DART)查阅 无公示义务
外部董事 上市/资产≥2万亿韩元时须设外部董事 不适用
设立费用 登记税为资本金的0.4%(首尔为0.2%),另加地方教育税(登记税的20%),公证费、法律顾问费等 同左,整体费用略低(因治理结构简单)
适合场景 中大型投资、有融资/上市计划、多股东/股权转让需求、需高度对外公信力 小型投资、1-2人控制、不计划融资/上市、希望经营私密性高

三、注册资本:法律底线与签证现实

2012年韩国商法修订后,无论是株式会社还是有限会社,法律上均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理论上可以1韩元设立公司。但实践中,这一"零门槛"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存在重大限制:

四、治理结构深度对比

4.1 株式会社的三层治理架构

股东大会(주주총회)是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大会。对于资本金1亿韩元以上的株式会社,必须设立董事会(이사회),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商法第383条)。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的重要决策及监督代表董事。此外,资本金1亿韩元以上的株式会社须设监事(감사)监察委员会(감사위원회),负责会计和业务监察(商法第409条以下)。

这一治理结构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日常经营由董事会和代表董事负责,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于大型投资和中韩合资企业,这种分权制衡机制更有助于保护各方股东利益。

4.2 有限会社的简洁治理架构

有限会社的治理结构更为灵活。根据商法,有限会社仅需设立社员大会(사원총회)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及1名以上业务执行社员(业务担当董事)负责日常经营。监事(감사)为任意机关——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监事(商法第581条)。

有限会社不需要召开正式董事会,业务执行社员可以直接做出大多数经营决策。所有者和经营者通常是同一人,特别适合个人投资者或家族企业。但有限会社的社员持份转让受限——必须经过社员大会特别决议(全体社员过半数+全体表决权3/4以上同意),这使其不适合有融资或股权退出计划的项目。

五、披露义务与合规成本

株式会社的信息披露义务显著重于有限会社。根据商法第449条第3款,株式会社必须在定期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公示资产负债表。此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株式会社须接受外部审计:资产总额≥70亿韩元,或负债总额≥70亿韩元,或员工≥300人,或销售额≥100亿韩元。外部审计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DART(电子公示系统)。

有限会社没有法定的财务报表公示义务和外部审计义务——这降低了合规成本,但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外交易中的公信力。对于在韩国开展B2B业务、需要参与大型企业供应商招标的中资企业,株式会社的法律形式通常更受欢迎,因为韩国大企业(如三星、现代、LG等)在供应商尽调中会关注对方的公司形态和公示财务信息。

🔍 实务建议:对于大多数中国赴韩投资者,我们推荐选择株式会社。理由包括:①株式会社具有更高的对外公信力,便于在韩国开展业务和签约;②股份可自由转让(可在章程中加入转让同意条款以合理控制),有利于后续股权融资和退出;③D-8签证路径成熟清晰;④治理结构虽更复杂,但对于注册资本适中的非上市中小企业,实际合规成本可控。有限会社更适合单一股东全资控制、计划长期持有、不融资不上市的小型投资项目。

六、税务与劳动合规对比

在法人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价值税)方面,株式会社和有限会社的税负完全相同——均适用法人税法规定的四级累进税率(9%/19%/21%/24%)加10%的地方所得税。两种公司形式的员工同样适用四大社会保险(国民年金、健康保险、雇用保险、产灾保险)和退职金制度。但从税务实务角度看,株式会社因信息披露更透明、外部审计更规范,在税务调查中通常能更快通过合规审查;有限会社的私密性较高,但税务风险也相对集中于有限的内部记录。

七、中国投资者实际案例参考

近年来,中国科技企业在韩投资多采用株式会社形式:例如某中国AI企业在首尔江南设立株式会社,注册资本5亿韩元(约人民币260万元),设3名董事(中方2名+韩方1名)和1名监事,通过D-8签证派驻2名中国管理人员。而一些跨境电商卖家在韩设立小型仓储和客服公司时,则倾向于选择有限会社——1人出资、1人运营、无外部审计负担,年维护成本(含会计税务代理费)约300-5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