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税体系:一般税率、累进结构与中国企业所得税对比

📅 更新于 2026年8月📂 税务筹划⏲ 阅读约 9 分钟

一、法人税基本税率——四级累进结构

韩国《法人税法》(법인세법, Corporate Income Tax Act)第55条规定了四级超额累进税率。2023年税制改革后,最高税率从25%下调至24%,各区间具体如下(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课税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累计税额(区间上限)
≤ 2亿韩元(约人民币105万元)9%1,800万韩元
2亿韩元 — 200亿韩元(约人民币105万 — 1.05亿元)19%37.62亿韩元
200亿韩元 — 3,000亿韩元(约人民币1.05亿 — 15.8亿元)21%588亿韩元
> 3,000亿韩元(约人民币15.8亿元以上)24%

以上为国税部分。此外,还须缴纳地方所得税(지방소득세)——为法人税额的10%(《地方税法》第103条之39)。因此,企业的综合实际税率 = 法人税税率 × 1.1

所得区间法人税(国税)地方所得税(地税)综合税率
≤ 2亿韩元9%0.9%9.9%
2亿 — 200亿韩元19%1.9%20.9%
200亿 — 3,000亿韩元21%2.1%23.1%
> 3,000亿韩元24%2.4%26.4%

二、纳税义务人分类

韩国法人税法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三类:

三、课税所得的计算框架

韩国法人税的课税计算遵循"企业会计上损益 → 税务调整 → 课税所得"的框架:

  1. 企业会计上的税前利润(根据K-IFRS或一般企业会计准则)
  2. 加上"益金算入(익금산입)"调整项:会计上未确认但税法要求计入所得的项目——如会计上递延确认但税法当期确认的收入、超过限额的招待费加回等
  3. 减去"损金算入(손금산입)"调整项:会计上已确认费用但税法允许额外扣除或加速扣除的项目——如加速折旧、R&D税收抵免、投资额附加扣除等
  4. = 各事业年度所得(각사업연도소득)
  5. 扣除合并/分立/企业重组的结构性损益 → 扣除亏损结转额 →
  6. = 课税标准(과세표준)
  7. × 税率 → 算出税额 → 扣除税额抵免(세액공제)→ 确定应付税额

四、核心扣除项目——中国企业须知的差异

4.1 折旧(감가상각)

韩国采用法定耐用年数+定率法/直线法折旧制度:建筑物(钢筋混凝土造)40年、机器设备8-12年、车辆5年、工具器具4年、计算机3年。与中国的差异在于:①韩国允许任意折旧(按企业自定耐用年数折旧,但须事前向税务署备案);②中小企业(SME/중소기업)在购置设备时可享受投资额3-10%的税额抵免(租税特例制限法第24条)。

4.2 招待费(접대비)——严格的限额制度

韩国对招待费(交际费)的损金算入限额极为严格:基础限额 = 1,200万韩元(中小企业2,400万韩元)+ 收入×适用比例(适用比例根据收入规模阶梯式增长)。超过限额的招待费全额不予税前扣除,且须在法人税申报时加回为益金。此外,每单笔招待费超过3万韩元(2024年起)未使用企业信用卡/电子支出证明的,全额不予扣除。这一制度远比中国"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更为复杂和严格。

4.3 捐赠金(기부금)

指定捐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福利法人等——有指定名单)可全额税前扣除;非指定捐赠的扣除限额为课税所得的50%(以前为10%,2023年大幅提高)。未扣除的指定捐赠可向后结转10年(租税特例制限法第24条)。

五、亏损结转——比中国更优惠

韩国法人税法第13条第1项允许亏损结转10年(一般企业)或15年(中小企业/SME)。各年度亏损的扣除上限为当年课税所得的60%(中小企业为100%——即中小企业可将亏损全额抵扣后续年度所得,不限60%)。

与中国对比: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亏损结转最长5年(一般企业)或10年(高新技术和中小科技企业)。韩国的10-15年结转期限更为慷慨,对创业初期亏损较大的企业在韩投资具有一定税务优势。

六、申报与缴纳制度

七、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对比

维度韩国法人税中国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9%-24%(四级累进+10%地方税)25%(标准);15%(高新技术);20%(小型微利)
小企业税负所得≤2亿韩元(约105万人民币)时仅9.9%年所得≤300万元人民币时实际仅5%(2024年优惠)
亏损结转10年(一般)或15年(SME)5年(一般)或10年(高新技术/中小科技)
招待费扣除极严格——基础限额+收入比例,超限永久不可扣除60%部分扣除+销售收入的5‰为限
R&D扣除税额抵免2-40%(代际扣除)加计扣除100%(基础)或120%(形成无形资产)
境外税收抵免直接/间接/视为外国纳税额抵免,超限可结转10年直接抵免+间接抵免(股息等),超限可结转5年
受控外国公司(CFC)适用(低税率地区留存利润→归属韩国母公司课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合并纳税2010年起实施连结纳税制度(연결납세제도)——母子公司整体课税汇总纳税制度(经财政部批准——不常见)
🔍 中国投资者实务建议:对于在韩中小规模投资(年所得<2亿韩元/约105万人民币),韩国的9.9%综合税率低于中国25%的标准税率——这在创业初期是一大利好。但招待费扣除极度严格、文件要求高,建议建立完善的税务支出管理制度(所有业务相关费用通过企业信用卡支付以保留电子凭证)。此外,亏损结转10-15年的宽裕期限意味着初期亏损的税盾价值较高——企业应妥善保管各年度税务申报资料,确保亏损结转权利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