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韩司法协助条约实务

📅 更新于 2026年8月 📂 争议解决与仲裁 ⏱️ 阅读约 8 分钟

中韩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跨境商业纠纷随之增多。当中国企业在韩国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或被韩国企业在中国起诉并败诉后,如何在另一国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跨境争议解决的"最后一公里"。韩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律框架,同时中韩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纽约公约》为跨境执行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系统梳理外国判决在韩国的承认条件、执行程序、中韩条约框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优势,为中国企业提供全面的实务指导。

一、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外国判决承认的四大要件

韩国民事诉讼法(민사소송법)第217条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在韩国获得承认的四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国际裁判管辖权要件。根据韩国法律或条约的规定,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该案件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根据韩国的国际裁判管辖原则(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韩国不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则该外国判决不会在韩国得到承认。

第二,正当程序送达要件。败诉的被告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公示送达除外)收到了诉讼开始所需的传票或命令,或者虽未收到但已自愿应诉。这一要件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外国法院必须确保了被告享有充分的答辩机会。如果被告是通过"公告送达"(公示送达/공시송달)方式被通知,且未实际出庭的,该判决在韩国将不被承认。

第三,公序良俗要件。外国判决的内容及其诉讼程序不得违反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公序良俗/공서양속)。例如,惩罚性赔偿判决在韩国传统上被认为部分违反公序良俗(但近年来韩国法院的态度有所松动,对于超过实际损害合理范围的惩罚性部分仍可能拒绝承认)。

第四,相互保证要件。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属国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承认韩国法院的判决,或者该国的判决承认条件与韩国相比实质上没有重大差异(相互保证/상호보증)。这是互惠原则的体现。

实务要点:韩国法院对"相互保证"要件的审查相对灵活,不要求绝对对等。中国法院近年来已有承认和执行韩国判决的案例,这为韩国承认中国判决的"相互保证"要件提供了有力支持。2020年以来,中韩两国在判决相互承认方面的实践呈现积极趋势。

二、中韩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是中韩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核心双边法律文件。该条约规定了中韩两国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的法律框架。

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条约规定的条件与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高度一致: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必须是终局且具有执行力的、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败诉方获得合法传唤和充分答辩机会、判决不与承认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且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条约特别强调:被请求国法院不得对原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实质审查原则/禁止实质再审)。

三、执行判决诉讼程序

外国判决要在韩国获得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向韩国法院申请执行,而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司法程序——执行判决诉讼(집행판결소송)。具体流程为:

  1. 提起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韩国地方法院民事合议部提起执行判决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外国判决"的判决。
  2. 法院审查:法院仅审查上述四大承认要件是否满足,不审查案件实体内容(不重新审判原案)。
  3. 判决宣告:法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判决的裁判。
  4. 强制执行:获得执行判决后,该外国判决即具有与韩国国内判决同等的执行力,可以依照韩国强制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法)对败诉方在韩国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措施。

整个执行判决诉讼程序通常需要6-12个月(视案情复杂程度和法院排期而定)。

四、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执行的绿色通道

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要简便得多。韩国于1973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NY Convention),中国于1987年加入。据此,中韩两国的仲裁裁决在对方国家均受纽约公约保护,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通过执行判决诉讼。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如仲裁协议有效性、正当程序、可仲裁性、公共政策),不得审查实体内容。

KCAB(大韩商事仲裁院)、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裁决均可在对方国家通过纽约公约实现执行。正因为这一制度优势,在中韩跨境合同中,强烈建议约定仲裁而非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核心建议:对于中韩跨境商业合同,仲裁是最优的争议解决选择。建议约定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HKIAC或SIAC作为仲裁机构,以英文或中韩双语进行仲裁,确保裁决在两国均可高效执行。如需协助起草争议解决条款,请联系我们获取标准仲裁条款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