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吴长江与两位中学同学杜刚、胡永宏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出资45万元(持股45%),杜刚和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各持股27.5%)。吴长江事后坦言,当初并非缺乏资金,而是认为"兄弟们在一起做事业",不应让自己显得"独占"。
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三人经营理念的分歧逐步加剧。为解决矛盾,吴长江几乎无偿地向杜、胡二人各转让了5.83%的股份,使三人股份均变为33.33%。股权均衡化后,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吴长江主动辞去总经理职务,由胡永宏接任,但胡永宏掌舵后企业业绩大幅下滑,核心管理人员不断离职。无奈之下,杜、胡二人请回吴长江。
2005年,矛盾再度爆发。吴长江主张加大投资、扩大产能,而杜、胡二股东不仅不同意,还坚持要求分红。杜、胡二人联手试图排挤吴长江,吴长江被迫将股份作价8000万元出让后退出。然而,在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全国各地200余名供应商、经销商及公司中高层干部汇聚公司大会议厅,全票表决要求吴长江留任。在此压力下,杜、胡二人同意以同样8000万元的价格退出。吴长江付出了1.6亿元的代价,取得了雷士照明100%的控制权。
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吴长江自2006年起先后引入软银赛富、高盛、施耐德、亚盛投资等投资方,自身股份不断被稀释。至2008年8月,软银赛富以30.73%的持股成为第一大股东,吴长江以29.33%为第二大股东;2011年施耐德成为第三大股东后,在公司董事会中取得了关键职位。
吴长江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在董事会中,吴长江仅占据两席,而软银赛富两席、高盛一席、施耐德一席,吴长江与外资方的控制权比例为2:4。
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因个人原因"辞去雷士照明一切职务,接任董事长的为软银赛富的阎焱,接任CEO的来自施耐德。此后,雷士照明员工在全国范围罢工、核心供应商停止供货,迫使施耐德两名高管辞职。2013年1月,吴长江重返董事会并当选CEO。
2014年8月,在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的主导下,雷士照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罢免了吴长江的所有职务。2014年12月,吴长江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10年,责令退赔金额约5.6亿元。
雷士照明案是创始人控制权争夺最为跌宕起伏的案例之一,涉及多层次的法律问题:
第一,股权结构与董事会控制权的不匹配。吴长江虽然在初期通过增持重回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约19.95%),但由于无法达到绝对控股,并不能改变其对雷士照明缺乏实际控制权的局面。在董事会层面,吴长江仅占2席,而投资人占4席,完全处于劣势。这一结构说明,控制权不仅取决于股权比例,还取决于董事会席位的分配和董事提名权的安排。
第二,"一致行动人"机制的缺失。吴长江在引入多轮投资时,未与其他股东构建一致行动关系或投票权委托安排,导致各路投资方可以联合起来对抗创始人。相比之下,京东的刘强东在多轮融资中通过投票权委托安排,确保了投资人的投票权归集于创始人手中,维护了控制权稳定。
第三,创始人挪用公司资金的刑事风险。根据判决书认定,吴长江挪用资金主要发生在2012至2014年间,正值其与投资人控制权争夺的白热化阶段,被挪用资金部分被用于从二级市场回购雷士照明股票。用公司资金增加自身股权的同时稀释其他股东的股份,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上市公司中,此类行为极易被发现且绝不容忍。部分创业者在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后,仍持有"企业是我的"的错觉,进而铤而走险,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
第四,员工及供应商集体行动的法律定性。雷士照明案中两次出现员工罢工、供应商停止供货、经销商集体声援的场面,客观上影响了公司治理走向。从法律角度看,此类集体行动虽反映了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关注,但也可能构成对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干扰。创始人在日常经营中与员工、供应商保持良好关系固然重要,但以外部压力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做法,并非法治化的解决路径。
雷士照明案为创始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启示:
第一,在公司设立之初即应确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以"江湖义气"取代制度理性;股权均衡化不是解决矛盾的出路,反而可能加剧分歧。
第二,引入外部投资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完整的应对预案。在每一轮融资中,创始人与投资人应就董事会席位分配、董事提名权、重大事项否决权等治理安排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股权被稀释后丧失对董事会的控制力。
第三,投票权委托或一致行动人安排是创始人在股权被摊薄后保有控制权的有效法律工具。百度创始人李彦宏通过公司章程设定CEO持有的股票每股享有10票投票权;搜狐创始人张朝阳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创始人条款——无论创始人股份如何稀释,保证其拥有董事会控制席位。此类制度性保障比情感纽带更为理性、稳定。
第四,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逾越法律的红线。挪用公司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更将使行为人面临刑事追诉,导致"鸡飞蛋打"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