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第七章 分居协议的签订

一、分居协议的性质

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分居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以双方分居作为协议履行的前提条件。

案例七:分居十年后离婚财产纠纷案

王女士系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与供应商肖先生结婚后,在南京出资购买一套别墅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先后设立了A公司(王女士持股百分之九十、肖先生持股百分之十)和B公司(王女士持股百分之七十、第三人持股百分之三十),公司出资均来源于王女士婚前财产。结婚十年后,肖先生发生婚外情,双方同日签署了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财产协议约定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A公司和B公司的资产均为王女士个人财产,肖先生个人名下的公司为肖先生个人财产;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按财产协议执行。

然而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长达十年。期间王女士又向公司追加投资近千万元。此后肖先生因生意失败而身无分文,得知A公司面临金额可能高达1.2亿元的拆迁补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构成分居协议及其效力如何认定。分居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履行以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为前提。

二、分居状态的法律认定

(一)分居的实质要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分居的标准为: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包括同居义务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因工作地点、学习进修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共同居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例如,一方在南京工作、一方在深圳工作,仅以两地分居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难以认定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分居。但若异地生活的夫妻能提供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书面往来文件及其他证据,也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二)分床不分房的情形

因经济条件限制,部分夫妻感情不和后仍同住一套房屋,但分房就寝、互不履行同居义务。此种"分床不分房"能否认定为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明困难。一旦一方在庭审中否认分床事实,另一方难以举证证明,且夫妻同居属于纯私人事务,外人难以作证,法院通常不予认定为分居。

三、分居协议的主要内容

分居协议主要处理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1. 身份关系层面:夫妻同居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双方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 亲子关系层面:处理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抚养费。
  1. 财产关系层面: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宜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但不宜直接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若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依法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双方仍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分居协议的期限建议设置为三个月至两年。期限届满后,若一方仍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分居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