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婚内财产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双方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一,双方具有较高的财产保护意识,在结婚后即主动签订;其二,婚姻出现危机,双方虽决定暂不离婚,但为防范财产损失而提前签订。第二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最易产生效力争议。
以下列举婚内财产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类型:
若协议中载有"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的表述,此类约定可能被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须完成交付、不动产须办理登记手续,财产所有权方才发生移转。即便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若财产权利尚未实际移转,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实践中此类协议争议多以被认定无效告终。
此类约定因实质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即离婚自由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被认定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且免除另一方义务的条款,因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通常被认定无效。当承诺全额承担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时,另一方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此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出轨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属于道德义务层面,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一方净身出户的依据。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与他人同居等,则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突患重病需要救治,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相关费用。若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