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看涨期权性质的长期激励工具,具有"同富贵、共患难"的制度特征。与虚拟股权不同,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的是在未来特定时间以预设价格购买公司真实股权的权利,激励对象一旦行权,即成为公司的实际注册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若公司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成为正式注册股东后,随之而来的核心问题是:其是否可以自由转让所持股份?若不能转让,员工仅能获得分红收益,而无法获取股权溢价收益,这将导致激励效果显著减弱。尤其对于当前的高科技行业和互联网行业而言,许多公司在早期阶段没有利润,甚至在上市之后仍然处于亏损状态,但其市场估值(市盈率)可能相当高。以拼多多为例,该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实现会计盈利,但其市值已超过100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价值无法通过分红来实现变现,只能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实现退出收益。若公司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则此类股票在短期内对持有者而言缺乏实际经济价值。
转让权是股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股票期权方案中必须允许激励对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其股权进行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架构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若不设置任何转让限制,将面临另一种风险:假设某高管通过股权激励以100万元的成本获得了100万股公司股份,当市场价值达到2000万元时,若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迹象,在没有锁定期约束的情况下,该高管的理性选择将是在股价高点尽快出售股份以实现套利。若如此,该高管将不会再与公司共同面对困难、共渡难关——因为他已经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的利益关联已被切断。
因此,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设置合理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锁定期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激励对象为追求短期套利而实施损害公司长期利益的行为。关于锁定期的期限长度,上市公司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非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由各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