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单独授权即可在法律上代表公司的人。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的合同,依法可以产生约束公司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类型

行政责任。 公司税务出现问题时,税务机关将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终身追缴。在税务问题处理完毕前,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新的公司。

民事责任。 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而非股东。即使持股99%的股东,只要不是法定代表人,就不会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刑事责任。 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例如,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案中,天津瑞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学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主体。

三、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策略

鉴于法定代表人的重大法律风险,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宜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应安排受自己控制的人担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从权力制衡角度考虑,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更为合理,因为总经理本身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若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将导致权力过度集中。

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确保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更换受其控制。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不受控制,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召开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

四、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的解除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一般同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限高对象以作出决定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公司后续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法院一般不予变更限高对象,仍以原法定代表人为准继续执行。这是因为,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若法院随之变更限高对象,任何被限高的主体均可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轻易规避限制高消费措施,使得该制度失去应有的约束力。

解除路径: 若公司债务数额较低,可努力清偿后申请解除限高。若公司债务数额巨大(如数亿元),每天产生的罚息即达数万元,个人无力偿还。在此情形下,唯一的合法出路是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公司的限高措施解除,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限高措施亦随之解除。